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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23/05/18

  •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浑南区法院于2022年1月作出民事判决,内容为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28,713,866.81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5月作出终本裁定。经过团队深入研讨案情,查阅相关材料后发现B公司与A公司合作期间,原股东C公司、王某分别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丁某和纪某,依照《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关于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A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C公司、王某和现股东丁某、纪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驳回A公司的申请,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追加C公司、王某、丁某、纪某为本案被执行人;C公司、王某在30,668,000.00元和9,33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丁某、纪某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办案心得:

此案经过代理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开拓新思路,打破固有的法律思维,最终找到案件成功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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